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歐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正 被 告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均在屏東縣,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間之詐害行為害及原告之債權,而依民法第244 條起訴,是本院並無特別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