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8號上 訴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被 上訴 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被 上訴 人 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稻葉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