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頤 上列上訴人與郭志明因101年度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2萬 3,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 訴人並應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