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程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高雄港務局」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及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為因應「高雄港務局」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及後續之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情,並提出交通部民國101 年7 月9 日交航字第1010604400號函、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董(理)監事名冊、董監事會議紀錄、台灣區合板製造輸出業同業公會101 年5 月3 日(101 )台合慶字第028 號函、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101 年3 月9 日高港人一字第1016000430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修訂之捐助章程乃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修訂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修訂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