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3號聲 請 人 葉顏綢 上列聲請人因葉文欽與國寶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雄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葉顏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葉文欽(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左營區○○○路162 巷31 弄1 號)對國寶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雄揚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68號)為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葉文欽與國寶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雄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葉文欽因職業災害腦部受創,造成中度失智症,顯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無訴訟能力,聲請人為其配偶,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葉文欽之特別代理人等情,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