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鋒 聲 請 人 王世賢 聲 請 人 王榮堂 相 對 人 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茂 相 對 人 正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非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裁全字第185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1163號執行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節,業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1163號案卷無訛,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