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鄭水萍、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葉一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 告 鄭水萍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豋報道歉以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0 元【計算式:6,500 +3,000 =9,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