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百全即長流企業社、高閩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9,573 元,應繳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8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