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 告 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鄒湘雲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852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