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馨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東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 告 黃馨誼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17 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