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林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9號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000 元(計算式:1,800,000 元+125,000 元=1,925,000 元),應繳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6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