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20號聲 請 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