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蘇宏哲、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蘇宏哲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原告與被告華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0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為民國58年10月生,現年42歲又6 個月,距勞工強制退休65歲尚有22 年 又6 個月,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是原告所得確認之利益即為10 年 之月薪,復依原告於101 年3 月14日陳報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51,703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6,204,360 元(計算式:51,703元×12月×10年=6,204,3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