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沈慶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原告與被告張雲鵬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陳報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