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清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吳文成 原告與被告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75,618元(計算式:本件260 號19樓之1 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12,138,200元+137,418 元= 12,275,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