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明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2,36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