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崔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