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 訴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上列上訴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6,740,300元(計算式:138,612,655 -41,872,355=96,740,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5,100 元;上訴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經核為41,872,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816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