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原 告 馬伯盛 法定代理人 劉秀菊 原 告 泰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黃正傑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陳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3 年5 月14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