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王異玄即鍾毓瑋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複代理人 郭峻豪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蘇慶源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原告與被告蘇慶源、正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對被告蘇慶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後,始追加正和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因原告追加之正和工程有限公司部份,已逾原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之範圍,自應補繳此部份之裁判費;另原告就被告蘇慶源部份,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本院審理中再擴張請求新臺幣(下同)465,350 元,亦應補繳擴張部份之裁判費,此二部份均未據原告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及追加後為2,090,4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