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智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張哲豪、賴廷政、黃青田、徐強發、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7,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2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