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賴廷政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39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36,155,1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0,6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