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1號聲 請 人 楊美環 訴訟代理人 林俞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82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82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馥如 ┌───────────────────────────────────────────────────┐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826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 │99NE 000000-0 │股票 │1 │1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