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聲 請 人 楊英聰(即楊文欽之繼承人) 上列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原名稱為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5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 │00│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100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