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9號聲 請 人 鄭啟驊 代 理 人 蔡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佰玖拾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1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594 張共594,000 股,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發覺遺失,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0 年7 月14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100 年7 月2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青年日報全國版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0 年7 月14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2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0 年7 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0 年7 月23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 年2 月29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邱上一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7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票金額│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800 │5000000 │500 │500000 │ │ │ │ │ │ │ │ │ │ ├──┼───────────────┼──────────────┼────┼───┼────┼───┤ │002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894 │940000 │94 │94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