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1號聲 請 人 李敏鄉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0 年5 月11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民眾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孟琳 ┌───────────────────────────────────────────┐ │附表:101 年度除字第5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02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000-0 │股票 │1 │45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