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9號聲 請 人 黃寶儀 代 理 人 姜嵩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4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11月4 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8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 年5 月15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股票,亦無人提出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解 景 惠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180 │ │ │ │ │ │ │ │ │ │ ├──┼───────────────┼──────────────┼────┼───┼────┼───┤ │002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483 │ │ │ │ │ │ │ │ │ │ ├──┼───────────────┼──────────────┼────┼───┼────┼───┤ │003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332 │ │ │ │ │ │ │ │ │ │ ├──┼───────────────┼──────────────┼────┼───┼────┼───┤ │004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股票 │1 │399 │ │ │ │ │ │ │ │ │ │ ├──┼───────────────┼──────────────┼────┼───┼────┼───┤ │005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478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