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39號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訴訟代理人 莊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4 張,於不詳時地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3 月21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 張,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3 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劉企萍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3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139 │股票 │1 │100 │ │ │1 │ │ │ │ │ │ │ ├─┼───────────────┼──────────────┼────┼───┼────┼───┤ │00│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250 │ │ │2 │ │ │ │ │ │ │ ├─┼───────────────┼──────────────┼────┼───┼────┼───┤ │00│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800 │ │ │3 │ │ │ │ │ │ │ ├─┼───────────────┼──────────────┼────┼───┼────┼───┤ │00│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30 │ │ │4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