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30號聲 請 人 吳淑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 年6 月19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6 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1 年11月18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珈綺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發行│ │ │ │ │ │ │ │公司: │ │ │ │ │ │ │ │竹丁股│ │ │ │ │ │ │ │票 │ ├──┼───────────────┼──────────────┼────┼───┼────┼───┤ │002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發行│ │ │ │ │ │ │ │公司: │ │ │ │ │ │ │ │丁誠股│ │ │ │ │ │ │ │票 │ ├──┼───────────────┼──────────────┼────┼───┼────┼───┤ │003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發行│ │ │ │ │ │ │ │公司: │ │ │ │ │ │ │ │文丁股│ │ │ │ │ │ │ │票 │ ├──┼───────────────┼──────────────┼────┼───┼────┼───┤ │004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發行│ │ │ │ │ │ │ │公司: │ │ │ │ │ │ │ │河丁股│ │ │ │ │ │ │ │票 │ ├──┼───────────────┼──────────────┼────┼───┼────┼───┤ │005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發行│ │ │ │ │ │ │ │公司: │ │ │ │ │ │ │ │丁龍股│ │ │ │ │ │ │ │票 │ ├──┼───────────────┼──────────────┼────┼───┼────┼───┤ │006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發行│ │ │ │ │ │ │ │公司: │ │ │ │ │ │ │ │丁蓮股│ │ │ │ │ │ │ │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