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98號聲 請 人 邱智凰 代 理 人 秋永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 4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顏宗貝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998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股票 │1 │500 │原發行│ │ │ │ │ │ │ │公司:│ │ │ │ │ │ │ │河丁股│ │ │ │ │ │ │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