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劉榮泰 債 務 人 吳婍君即富捷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