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71號債 權 人 江崇南 債 務 人 吳婍君即富捷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婍君即富捷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婍君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富捷商行之商業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