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544號債 權 人 林彥廷 債 權 人 楊政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成原即振翔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柯成原即振翔企業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之商業登記資料影本,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