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52號債 權 人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莊錦美、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邱盟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以釋明該支票已為提示 (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 、132條參照)。 二、債務人邱莊錦美、邱盟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