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411號債 權 人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 權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 務 人 夢世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珍 一、債務人應: ㈠向債權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向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請求年息10%之利息超過與相對人簽訂契約規定所載之5 %,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