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405號債 權 人 歐欣潔 債 務 人 星世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星世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之年利率為何及利息起算日。 三、釋明請求之確切金額為何。(依所提薪資及資遣費一覽表, 歐欣潔係請求金額僅40718元) 四、債務人星世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