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375號債 權 人 其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額 債 務 人 許敏哲即達德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敏哲即達德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敏哲即達德行最新之商業抄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