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377號債 權 人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債 務 人 蔡緯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緯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緯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積欠貨款之證明文件(如出貨單等)。 三、以書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蔡緯誌抑或小白兔網咖及久久超商。如係後者,請陳報債務人小白兔網咖及久久超商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小白兔網咖及久久超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