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債 權 人 楊政衞 債 權 人 林彥廷 債 務 人 柯成原即振翔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成原即振翔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振翔企業行商業登記抄本及柯成原最新之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