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鄧鈺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1、94年次),一家四口現住於聲請人母親名下房屋,毋庸支付房租。再查聲請人現任職於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民國(下同)102年1月至103年1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請假扣款後,再加計三節獎金與年終獎金之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25,705元(計算式:23832+{1000 ×3+19475}÷12) 。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應以每月薪資平均加計所有獎金計算之25,705元作為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對債權人較為公允。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601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一家居住於高雄市,因所居住房屋為母親所有,毋庸支付房租,是其每月個人必要費用應以內政部公佈高雄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房租支 出所佔比例24.39%,即每月8,990元為限。 (三)復聲請人主張為增加每月還款金額,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將由配偶負擔較重之扶養費,聲請人每月僅需負擔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6,000元,上開扶養費亦低於 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房租比例後再與配偶分擔金額(計算式:6000<8990×2÷2),應為合理。 (四)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8,601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 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清償金額 │ ├─────┼───────┼─────┼───────┤ │國泰世華 │ 0000000 │ 23.02% │ 1980 │ ├─────┼───────┼─────┼───────┤ │新光銀行 │ 240365 │ 5.08% │ 437 │ ├─────┼───────┼─────┼───────┤ │元大國際資│ 284256 │ 6.01% │ 517 │ │產 │ │ │ │ ├─────┼───────┼─────┼───────┤ │台新銀行 │ 190485 │ 4.03% │ 347 │ ├─────┼───────┼─────┼───────┤ │中國信託 │ 232136 │ 4.91% │ 422 │ ├─────┼───────┼─────┼───────┤ │良京實業 │ 697882 │ 14.76% │ 1270 │ ├─────┼───────┼─────┼───────┤ │滙誠第一 │ 609364 │ 12.89% │ 1109 │ ├─────┼───────┼─────┼───────┤ │台北富邦 │ 287930 │ 6.09% │ 524 │ ├─────┼───────┼─────┼───────┤ │遠東銀行 │ 0000000 │ 23.2% │ 1995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8601 │ │ │ │額 │ │ ├─────┼───────┼─────┼───────┤ │清償成數 │ 13.10% │ │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