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50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味鄉餐館、林景山、林景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山味鄉餐館負責人姓名,及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影本,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相對人林景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景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