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47號聲 請 人 呂水木即上耀企業行 相 對 人 孫義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義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孫義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