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相 對 人 盧韋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二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曾以新台幣570,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28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2820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