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智字第5號原 告 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燕 被 告 郭佳柔即優美童裝量販店 被 告 蘇韋豪 被 告 吉利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潘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規定甚明。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滾GET OUT 」、「沸騰BOILING 」、「滾BOIL」、「滾!BOIL」等商標,均經原告申請註冊登記,商品及服務類別均包含「各類書刊之編輯、書籍、雜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已核准在案,原告亦與訴外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協利推廣發行「滾!BOIL」雜誌,原告並擁有該雜誌之發行權、著作財產權。被告明知上揭情事,未得原告授權,竟於「露天拍賣」網站展售仿品「boil」雜誌,雜誌封面及內容均企圖誤導讀者認為與「boil」雜誌與「滾!BOIL」雜誌為一體,已侵害原告就「滾!BOIL」雜誌之發行權,及原告就「滾GET OUT 」、「沸騰BOILING 」、「滾BOIL」、「滾!BOIL」之商標權,原告自得請求損害賠償。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3,548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商標權遭侵害,故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除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外,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