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7號上 訴 人 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文 被 上訴人 林品威即惠亨旺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12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06,9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