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鉅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銘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金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