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聲 請 人 靳榮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靳榮裕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97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均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有履行可能為前提,是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適於履行,應以債務人之現有收入為斷。聲請人現受雇於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據其提出102 年1月至4月薪資明細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後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5,040元、38,002元、41,954元、53,692元,平均每月收入為44,672元【計算式:(45,040+38, 002+41,954+53,692)÷4=44,672,元以下4捨5入】, 於扣除聲請人所自陳之必要生活費用16,250元後,每月尚餘28,422元【計算式:44,672-16,250=28,422】可供清償,惟債務人僅提出每月9,616 元之更生方案,顯見聲請人有較高之清償能力卻不願盡力清償。是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64 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