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 告 高文是 被 告 益鑫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麟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