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 告 林品威即惠亨旺工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月秀 原告與被告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3,5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