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被 告 理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5,100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邱慧柔